2025年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民法》4月23日专为备考2025年民法考生准备,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逐步提升考试成绩。
判断题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执行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 案:错
2、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答 案:对
解 析: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姻亲的是()。
- A:配偶
- B:配偶的血亲
- C:血亲的配偶
-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答 案:A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亲属的种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所谓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姻亲包括以下几种:(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与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可见本题中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2、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 案:C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反担保
答 案: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人所提供的,为保障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设定的担保。
2、无因管理
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论述题
1、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 案:(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答 案: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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